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800號原告 林榮維
袁桂芳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