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110號原告蔡金順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榮煌 間給付扶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包含請求被告給付扶養費金額之計算式)及價額(請求返還贈與土地之公告現值)。
二、原告應提出載有明確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之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三、原告應陳報本件請求給付扶養費之金額究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0萬元?或㈡、被告應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每月給付原告1萬元?㈢其他給付方式?
四、被告如欲請求被告歸還先前贈與之土地,應表明請求之標的為何(土地地號,並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所依據之法律及事實。
五、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書記官許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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