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壢簡字第19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壢簡字第194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丑○○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5575、6844、8056、8211、10648、13604號),及移送併辦(98年度偵字第14136、15886、16101、17272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5423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1133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7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丑○○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丑○○雖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他人使用,足以幫助他人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之物務,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97年12月24日下午3時許,在桃園或車站前,將其所申辦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提款卡及密碼,以一個帳戶一日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代價,租借予在網路遊戲中認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王鴻祥 」之成年男子,並取得2000元之租金。嗣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王鴻祥」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詐欺手法,詐騙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被害人,致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被害人上網瀏覽網頁時陷於錯誤,購買其所刊登虛偽販賣之物品,並將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匯入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中、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匯入丑○○第一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嗣因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被害人遲未收受所購買之商品,復聯繫未果後,始發覺有異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蘆洲分局、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訊據被告丑○○固不否認上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為其所申請開立,並租借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王鴻祥」之成年男子使用,然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之犯行,並辯稱:伊知道販賣帳戶是犯法的,但不知道租借帳戶是犯法的云云。惟查: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甲○○、未○○、辰○○、卯○○、辛○○、癸○○、午○○、丁○○、巳○○、乙○○、 游綉如 、子○○、戊○○、寅○○、 張譯宏 、己○○、丙○○、庚○○於警詢時指述綦詳,復有甲○○、子○○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未○○臺灣新光商業銀行綜合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內頁明細影本、辰○○中國信託銀行新興分行台幣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影本、卯○○大眾銀行121ATM轉帳交易明細表、 張坤 用蘆竹郵局郵政存簿儲金簿內頁明細影本、辛○○永豐銀行南崁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內頁明細影本、癸○○、戊○○、張譯宏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午○○、乙○○、寅○○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巳○○存款轉帳/跨行轉帳交易結果明細、游綉如第一銀行ATM網路理財機轉帳明細、己○○國泰世華myATM轉出明細查詢--查詢結果、丙○○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庚○○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款憑條各1紙、第一商業銀行中壢分行98年1月22日(九八)一中壢服字第48號函暨檢送之丑○○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壢分行98年2月9日98中壢字第50124號函暨檢送之丑○○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確有受到詐騙,而分別將如附表一所示之現金匯款至被告丑○○上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壢分行帳戶、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確因受到詐騙,而分別將如附表二所示之現金匯款至被告丑○○上開一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戶等情,堪以認定。
(二)按一般國人向金融機構開設帳戶,並無任何法令限制,若係用於正當用途者,當可光明正大自行申請使用,而帳戶係為存提款及轉帳匯款之用,倘刻意收集他人帳戶使用者,依一般常識極易判斷係為藉此躲避遭人循線追查之目的而為,自可產生與不法犯罪目的相關之合理懷疑。況見諸各大平面及電子媒體報導,常有詐騙集團利用金錢收購、租借等種種事由,蒐集他人所申請之人頭帳戶,用以掩飾、隱藏,供作受詐騙或恐嚇之被害人匯款之帳戶再提領使用,致使警方追索犯罪無著之報導層出不窮,以被告係一心智思慮已成熟之成年人,且於偵查中面對檢察官之詢問均能清楚回答自明,是依其社會生活經驗及智識程度,對此一犯罪型態,自難諉為不知,且對於將自己開設之存款帳戶供不熟悉之人作為匯款之用,該帳戶將有可能被利用作為實行財產犯罪之工具一節,應有所預見及認識,然被告卻猶將上開銀行帳戶提供自稱「王鴻祥」之人使用,自難謂其對於「王鴻祥」之人及其所屬集團將之用於詐騙毫無所悉。足見被告於提供前揭帳戶之存摺及金融卡前,應可預見該人可能以其所提供之帳戶用於不法收取他人款項,而其仍執意予以交付該人,其顯有幫助他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甚明。是被告對於他人持有其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即有可能以上開帳戶作為詐騙被害人匯款之工具等情,應有概括之認識,卻仍對此一可能之危害莫不關心,仍率然將上開提款卡及密碼租借予他人使用,致使帳戶終被利用為犯詐欺取財罪之出入帳戶使用,顯見其發生並未違反被告本意。
(三)又任何人均可辦理金融帳戶存摺、金融卡使用,如無正當理由,實無取用他人存摺、金融卡、密碼使用之必要。再者,被告所有上開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之性質均屬於個人經常使用之理財工具,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其專有性甚高,且攸關帳戶所有人之社會交易信用度,依日常生活經驗、知識,常人均可判斷此係屬於個人重要物品,當妥為保管,除非本人或與本人親密關係者,難認有何理由可自由流通使用該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縱親如父母子女或夫妻,衡常若非出於特殊事由或目的,即無任意將之交由他方保管或使用,故一般人均有妥為保管及防止他人任意使用之認識,縱特殊情況偶需交付他人使用,亦必深入瞭解用途及合理性,始予提供,遑論係為獲取相當對價而將之出租或售予不相熟識之第三人使用。本件依被告於偵查中所述:伊在網路線上遊戲認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王鴻祥」之成年男子,向伊表示要網拍帳戶不夠,要跟我租借帳戶使用。被告竟如此輕率答應以一日1000元之代價租借予素未謀面,且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顯與常情有悖。且該等專有物品如落入不明人士手中,而未加以闡明正常用途,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此為吾人依一般生活認知所易於體察之常識,業如前述。被告雖辯稱:伊知道販賣帳戶之行為犯法行為,但不知道租借帳戶也是犯法行為云云,然「販賣」與「租用」均係將其具專屬性之金融資料提供予他人使用,本質都是漠視金融資料應謹慎保管之安全義務,並不因其非「販賣」而變異其違法之效果。則被告丑○○上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壢分行帳戶、第一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應是被告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而交予他人利用犯詐欺取財罪之不確定故意已至為顯然,被告上開所辯,並無可採。
(四)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參照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既查無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則被告提供其所有帳戶之相關物件予犯罪集團成員使用,應對金融帳戶交付他人使用,可能遭持以從事財產犯罪有所認知,而僅止於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而為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而屬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
(五)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丑○○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按連續幫助與幫助連續原屬有別,如基於概括犯意,多次幫助他人犯罪,為連續幫助;如以一幫助行為,幫助他人連續犯罪,則為幫助連續,就幫助犯言,僅有1次之犯罪行為(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568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雖所幫助之詐欺集團先後有多次詐欺取財犯行,然因被告提供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幫助行為,依上述說明,係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幫助詐欺處斷。而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所屬之犯罪集團利用被告之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詐取被害人之金錢,是被告所為係參與詐欺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在無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之犯意參與犯罪之情形下,應認其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行為。又被告係幫助之從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為謀一己私利而將上開帳戶存摺、提款卡、印章及密碼交給不法分子資為詐欺取財之工具,供詐騙集團作為詐騙款項匯入、領取之用,紊亂社會正常交易秩序,並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詐取財物,使檢警難以追查緝捕,所造成之危害非輕,及被告犯罪之目的、動機、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被告所交付予詐騙集團之上揭帳戶存摺、提款卡,因被告已交付予詐騙集團,非被告所有,爰不併予宣告沒收之,附此敘明。
三、另檢察官請求併案審理之98年度偵字第14136、15886、16
101、17272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5
423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1133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754號部分,與本案犯罪事實乃屬同一之案件,本院自得一併審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乙錡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匯入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被害人│├─┬───┬───────┬──────────────┬─────┤│編│被害人│遭詐騙時間│詐欺手法│受騙金額││號││││(新臺幣)│├─┼───┼───────┼──────────────┼─────┤│01│己○○│97年12月30日│在YAHOO拍賣網站虛偽刊登販賣│3,090元││││上午9時19分許│哈電族A1500翻譯機之訊息,致││││││己○○陷於錯誤,於得標後匯款││││││。││├─┼───┼───────┼──────────────┼─────┤│02│庚○○│97年12月30日│在YAHOO拍賣網站虛偽刊登販賣│11,000元││││中午12時23分許│微星牌U100筆記型電腦一台,致││││││庚○○陷於錯誤,於得標後以無││││││摺存款方式存入現金。││├─┼───┼───────┼──────────────┼─────┤│03│辰○○│97年12月30日│在YAHOO拍賣網站虛偽刊登販賣│2,378元││││中午12時29分許│隨身硬碟之訊息,致辰○○陷於││││││錯誤,於得標後匯款。││├─┼───┼───────┼──────────────┼─────┤│04│癸○○│97年12月30日│在YAHOO拍賣網站虛偽刊登販賣│8,000元││││下午1時18分許│無敵CD-868翻譯機之訊息,致梁││││││ 秀雲 陷於錯誤,於得標後匯入款││││││項。││├─┼───┼───────┼──────────────┼─────┤│05│巳○○│97年12月30日│在YAHOO拍賣網站虛偽刊登販賣│11,500元││││下午2時6分許│ASUSEeePC1000H(160G)(XP版││││││)之訊息,致巳○○陷於錯誤,││││││於得標後匯款。││├─┼───┼───────┼──────────────┼─────┤│06│卯○○│97年12月30日│在YAHOO拍賣網站虛偽刊登販賣│1,799元││││下午3時15分許│隨身硬碟之訊息,致卯○○陷於││││││錯誤,於得標後匯款。││├─┼───┼───────┼──────────────┼─────┤│07│未○○│97年12月30日│在YAHOO拍賣網站虛偽刊登販賣│1,500元││││下午4時41分許│事務機之訊息,致未○○陷於錯││││││誤,於得標後匯款。││├─┼───┼───────┼──────────────┼─────┤│08│丙○○│97年12月30日│在YAHOO拍賣網站虛偽刊登販賣│2,000元││││晚間6時16分許│ImationHQTvm 雪懋 320GB2.5吋││││││隨身硬碟之訊息,致丙○○陷於││││││錯誤,於得標後匯款。││└─┴───┴───────┴──────────────┴─────┘附表二:
┌──────────────────────────────────┐│匯入被告第一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被害人│├─┬───┬───────┬──────────────┬─────┤│編│被害人│遭詐騙時間│詐欺手法│受騙金額││號││││(新臺幣)│├─┼───┼───────┼──────────────┼─────┤│01│乙○○│97年12月30日│在YAHOO拍賣網站虛偽刊登販賣│8,100元││││下午1時12分許│HTCP3702勝利機手機一只之訊││││││息,致乙○○陷於錯誤,於得標││││││後匯款。││├─┼───┼───────┼──────────────┼─────┤│02│辛○○│97年12月30日│在PChome露天拍賣網站虛偽刊登│5,050元││││下午1時13分許│販賣AppleipodTouch16GB、││││├───────┤SonyT2數為相機之訊息,致張├─────┤│││97年12月30日│ 佩柔 陷於錯誤,於得標後匯款。│4,000元││││下午2時28分許│││├─┼───┼───────┼──────────────┼─────┤│03│戊○○│97年12月30日│在YAHOO拍賣網站虛偽刊登販賣│8,000元││││晚間6時53分許│SONYVAIO(型號:VGN-CR356)││││││筆記型電腦之訊息,致戊○○陷││││││於錯誤,於得標後匯款。││├─┼───┼───────┼──────────────┼─────┤│04│子○○│97年12月30日│在PCHome露天拍賣網站虛偽刊登│7,000元││││晚間10時57分許│販賣數位相機之訊息,致子○○││││││陷於錯誤,於得標後匯款。││├─┼───┼───────┼──────────────┼─────┤│05│壬○○│97年12月31日│在PCHome拍賣網站虛偽刊登販賣│30,000元││││晚間0時14分許│手機之訊息,致壬○○陷於錯誤││││││,於得標後匯款。││├─┼───┼───────┼──────────────┼─────┤│06│丁○○│97年12月31日上│在YAGOO拍賣網站虛偽刊登販賣│8,000元││││午11時45分許│快譯通MD6800之訊息,致丁○○││││││陷於錯誤,於得標後匯款。││├─┼───┼───────┼──────────────┼─────┤│07│午○○│97年12月31日│在YAHTOO拍賣網站虛偽刊登販賣│4,200元││││中午12時16分許│GLANTFD-17S布丁色附原廠攜車││││││袋腳踏車之訊息,致午○○陷於││││││錯誤,於得標後匯款。││├─┼───┼───────┼──────────────┼─────┤│08│寅○○│97年12月31日│在YAHOO購物頻道虛偽刊登販賣│5,500元││││中午12時32分許│NOKIAN82手機一只之訊息,致││││││寅○○陷於錯誤,於下標後匯款││││││。││├─┼───┼───────┼──────────────┼─────┤│09│游綉如│97年12月31日│在PCHome露天拍賣網站虛偽刊登│4,800元││││下午5時34分許│販賣全省通用家樂福現金禮券之││││││訊息,致游綉如陷於錯誤,於得││││││標後匯款。││├─┼───┼───────┼──────────────┼─────┤│10│甲○○│97年12月31日│在YAHOO拍賣網站虛偽刊登販賣│15,000元││││晚間6時3分許│PS3遊戲機、SONYT700數位相機││││││之訊息,致甲○○陷於錯誤,於││││││得標後匯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