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秩字第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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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士秩字第85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被移送人   張台平
被移送人   林銘遠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7年
9月11日北市警投分刑字第107600501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張台平互相鬥毆,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林銘遠互相鬥毆,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張台平、林銘遠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7年8月31日15時50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街○○○號旁。
(三)行為:因手機遊戲起口角,林銘遠徒手與張台平以木條互相
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張台平、林銘遠之陳述。
(二)診斷證明書。
三、爰審酌被移送人等於公共場合彼此鬥毆,顯有不該,並考量
渠等違序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各裁處如主文所示之處
罰。至張台平使用之木條1根,業已遺失未經扣案,不另沒
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書記官蘇彥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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