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37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天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水泉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0萬元,原判決就
上訴人所宣示敗訴部分之金額為1171萬5000元,上訴人就此不利
益部分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2704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