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15號原告 啟承 室內裝修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張義祖 律師被告宜蘭縣羅東鎮公所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 律師被告甲○○
棟訴訟代理人 林志嵩 律師被告英邦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矩祥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被告麥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上列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 律師複代理人庚○○住台北市○○路○○號10樓
壬○○住同上被告戊○○住台北市○○區○○路4段25之2號4樓A
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5月23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三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書記官陳旺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