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48號債權人 劉平章 即牧野勞務包工業債權人鑫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前列二人共同債務人信福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平章即牧野勞務包工業給付新台幣壹仟陸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鑫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肆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書記官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