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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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34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新加坡花園城堡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43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6,0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林兆嘉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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