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2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兵役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七一八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李幼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