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39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乙○○最新之)。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書記官唐佳安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39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乙○○最新之)。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書記官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