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96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嫌詐欺案件,聲請交保,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經鈞院訊問後,業已坦承全部犯罪事實,且犯後態度良好,縱有羈押原因,惟無羈押必要,應可以具保、責付等方式代之,被告願定期向轄區派出所報到等語。
二、查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嫌重大,且經通緝後始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予以羈押。經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上開詐欺犯行,並有萬泰商業銀行慶豐商業銀行聯邦商業銀行信用卡清費明細表、簽帳單、停卡通知單等件在卷為憑,堪認被告涉犯前揭詐欺罪嫌重大,且經本院屢次傳、拘均未到庭,通緝後始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原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劉安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盈真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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