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0年度桃小字第257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桃小字第二五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伍佰元及自九十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貳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發票日為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未載到期日,面額
新台幣(下同)六萬六千六百元之本票一紙,詎屆期提示未獲兌現,迄今尚積欠票款
五萬五千五百元未給付,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
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一紙為證,被告未到庭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
真實。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劉佩宜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