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0年度花小字第96號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花小字第九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徐義融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家教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肆仟貳佰伍拾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捌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二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湯文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但小額訴訟程序事件,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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