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花小字第九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徐義融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家教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肆仟貳佰伍拾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捌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二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湯文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但小額訴訟程序事件,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