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4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3453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00000000元,及其中180萬元自民國83年3月7日起,其中160萬元自83年6月4日起,其中0000000元自83年3月15日起,其中0000000元自87年12月1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180萬元自86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原告主張之事實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在案,依前開法條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正亞
法官蕭胤瑮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60年6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