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9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96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選任辯護人李依蓉律師
吳宗輝律師 余盈峰 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吳旭洲 律師
吳宗輝律師李依蓉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吳旭洲律師被告丁○○選任辯護人吳旭洲律師
吳宗輝律師余盈峰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孝甄 律師
王東山 律師 李美寬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劉安榕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