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瑞小字第1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瑞小字第1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瑞芳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有限責任台北縣慶安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94年9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壹仟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肆仟貳佰零玖元自九十四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原因事實被告於88年10月間與原告訂約,將其所有小客車乙輛,靠行於原告公司,截至94年5月止被告所責欠原告之行政管理費(即靠行費),及其法定遲延利息。
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
瑞芳簡易庭法官李木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
書記官周俊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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