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4年上訴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23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花蓮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楊志航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11月8日執行羈押,並於民國95年2月8日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4月8日起再予以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蔡勝雄法官林德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夢蕾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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