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武吉指定辯護人林銘宏公設辯護人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101年度訴字第17號),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武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鄭武吉不服本院民國101年3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於同年4月3日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僅記載「被告鄭武吉因(101年度訴字第17號)不服桃園地方法院之判決。依法提起上訴,理由另補」等語,而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提出具體上訴理由,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命被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為補正者,即駁回上訴。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翁毓潔法官張少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瑞芬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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