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0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0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06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冠廷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4年度聲沒字第3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零點零零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檢驗前淨重0.017公克,驗餘淨重0.008公克),係被告劉冠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於103年度毒偵字第1765號案件中所查扣,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屬違禁物。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於臺南地檢署103年度毒偵字第1765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中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經檢驗結果,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檢驗前淨重0.017公克,驗餘淨重0.008公克乙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足憑,確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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