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12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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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12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楊榮元
被 告 何可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00年1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壹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叁
萬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貳仟壹佰玖拾壹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程序事項之說明:
㈠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
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
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
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
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3項定有
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原係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
101,655元,及其中本金30,000元自民國99年6月2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並加計延滯第1個月
當月計付違約金15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300元
,延滯第3個月以上者,每月計付違約金600元。嗣於訴狀送
達後,已將違約金部分撤回,而變更此部分之聲明為請求被
告給付62,191元,及其中本金30,000元自99年6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核其性質係為減縮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開規定,自屬適法。復依變更後
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已在100,000元以下,全部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之範圍,應適用小額訴訟
程序,本院爰依職權改行小額訴訟程序。
二、兩造之主張:
㈠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何可馨於92年5月20日,與原告成立信
用卡使用契約,約定被告得持該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
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然應於當期繳款截
止日前向原告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
額,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外,應另
行給付原告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詎被告至94年8月30
日止,尚有消費款30,000元未按期給付,依約已喪失期限利
益,視為全部到期,原告尚有62,191元,及其中本金30,000
元自99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
息未獲清償;爰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如數給
付。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㈡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提出書狀及前言詞辯論
期日答辯略以: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及金額無意見,但被告
工作不穩定,所得不多,且須撫養子女及繳房貸,無能力清
償;希望只還本金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以信用卡消費而借貸系爭款項,尚有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未為清償,且其清償期依約已視為到
期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應收帳
務明細表等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
果,核屬相符,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被告雖以其工作
不穩定,所得不多,且須撫養子女及繳房貸,無能力清償,
希能只還本金等情抗辯,然查被告是否有能力償還積欠原告
之款項,與其是否應負清償之責無涉;且被告主張只還本金
,為原告所不同意,亦乏法律依據,是其前揭抗辯,自非可
採。是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被告 陳明
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
宣告之。
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
判時,應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本件訴訟費用額,審核卷附證
物後確定為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四、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
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源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書記官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