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豐簡字第57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曾金燦
訴訟代理人 林志鴻
被 告 陳彥彬 即 陳信豪
兼法定代理 陳建林 即 陳建宏
人
兼法定代理 姜莉莉 即 姜馨惠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陳彥彬、陳建林、姜莉莉三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萬零
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拾元由被告陳彥彬、陳建林、姜莉莉三
人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陳彥彬(即陳信豪)、陳建林(即陳建宏)、姜莉莉(
即姜馨惠)三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陳彥彬前就讀「僑泰高中」時,邀被告陳建林、姜莉莉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辦就學貸款四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
(以下同)十萬零六十六元,約定於本教育階段內完成或退
伍後滿一年之次日(以下稱基準日)起開始,每滿一個月為
一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本案之基準日為99年7
月1日,應還款起日為99年8月1日。
㈡詎被告陳彥彬自99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
本金十萬零六十六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
雖經原告再次催討,仍未還款。被告陳建林、姜莉莉為連帶
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附表中之貸款,係被告陳彥彬就讀「僑泰高中」時,於95年
8月15日與原告訂借貸款額度借據八十萬元,動用期限自95
年8月15日起至陳彥彬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被告陳
彥彬應向原告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動用額度,原告憑此
撥款通知書撥款。借款利率依原告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
。倘借款人對所負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原告轉列催收
款項後,利率改轉列催收款日原告就學貸款利率加計1%固定
計算。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期為99年7月1日,當時就學貸
款利率為1.61%,另加計年利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2.61%
。
㈣違約金之計算,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
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
,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還款額,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㈤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即喪失分期攤還
權利,視同到期,應全部清償。
㈥被告陳建林、姜莉莉二人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
㈦末者,被告陳彥彬尚欠本金十萬零六十六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迄未還款,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
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三人如數給付,並聲明判決如主
文第1項、第2項所示。
三、被告陳彥彬、陳建林、姜莉莉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單筆借據、放款額度借
據、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件為證,
核屬相符。而被告陳彥彬、陳建林、姜莉莉三人已於相當期
日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
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
自認,是依本院調查之結果,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
而,原告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陳
彥彬、陳建林、姜莉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陳彥彬、陳建林、姜莉莉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
額一千二百十元,由被告陳彥彬、陳建林、姜莉莉三人連帶
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
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梁堯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書記官陳惠鈴
附表:
┌──┬────┬────┬──────┬──────┬──────┬───┬──────┐
│編號│簽約日│撥款日│借款本金│本金餘額│利息起算日起│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
││││││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
├──┼────┼────┼──────┼──────┼──────┼───┼──────┤
││95.08.15│95.12.15│25000元│25000元│99.07.01│2.61%│99.08.02起至│
││││││││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10%,│
││││││││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按上開│
││││││││利率20%計算│
││││││││之違約金。│
├──┼────┼────┼──────┼──────┼──────┼───┼──────┤
││96.01.16│96.05.03│25026元│25026元│99.07.01│2.61%│99.08.02起至│
││││││││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10%,│
││││││││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按上開│
││││││││利率20%計算│
││││││││之違約金。│
├──┼────┼────┼──────┼──────┼──────┼───┼──────┤
││96.08.16│96.11.19│25020元│25020元│99.07.01│2.61%│99.08.02起至│
││││││││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10%,│
││││││││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按上開│
││││││││利率20%計算│
││││││││之違約金。│
├──┼────┼────┼──────┼──────┼──────┼───┼──────┤
││97.01.10│97.04.24│25020元│25020元│99.07.01│2.61%│99.08.02起至│
││││││││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10%,│
││││││││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按上開│
││││││││利率20%計算│
││││││││之違約金。│
├──┼────┼────┼──────┼──────┼──────┼───┼──────┤
│合計│││100066元│100066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