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94號附民原告 王惠姿 附民被告 邱乃華 附民被告 楊進興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2年度易字第1279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魏玉英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婷婷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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