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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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五五四號
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設屏東市○○路○○號
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賴建興 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
法官劉定安法官楊晉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麒雄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