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2616號債權人 游佳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私立 素貞 瑜伽短期補習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私立素貞瑜伽短期補習班」向主管機關登記或報備之證明文件,並表明該補習班正確完整之名稱。
二、表明上開債務人補習班之組織型態為獨資、合夥或其他。
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亦即債務人私立素貞瑜伽短期補習班為何應退還債權人所繳納之補習費,以及債務人 許淑女 、陳玉芬為何須共同返還上開費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