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撤緩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撤緩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撤緩字第65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藍明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6年度執聲字第5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藍明泰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三年度訴字第五七二號刑事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藍明泰前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於民國104年2月12日(聲請書誤載為104年6月2日,應予更正),以103年度訴字第57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減為有期徒刑1年,緩刑5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2年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下同)30萬元,於104年6月2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未按時於履行期限內履行,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而有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
4款之情形,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前開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緩刑之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而所謂「情節重大」,係指受判決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卻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等情事而言。
三、經查,受刑人藍明泰有聲請意旨所稱之犯罪情節及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各情,有前述相關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佐,是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而受刑人受緩刑宣告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已於104年10月28日傳喚受刑人,並諭知其應按前開緩刑宣告所命之負擔履行,否則將依法向法院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等節,業有該署104年10月28日執行筆錄1份可按,足認受刑人已瞭解前開緩刑宣告所定之履行期間,及其應向國庫支付30萬元之負擔內容無疑。惟受刑人迄今仍未向國庫支付30萬元,已據其陳明無訛(見本院卷第13頁),且於本院調查時,更稱:目前沒有還錢計劃,也未曾向地檢署尋求分期付款或其他支付方案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13頁)。則以前開緩刑宣告之判決於104年6月2日確定至今,已逾2年,受刑人卻對如何履行緩刑所定負擔仍無規劃,業未曾向執行機關尋求其他支付或替代方案等情觀察,受刑人顯無履行前開緩刑宣告所命負擔之誠意,亦無不能履行之正當事由,應屬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所定負擔且情節重大之情形,本院因認前開緩刑之宣告應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聲請人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聲請撤銷前開緩刑之宣告,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昭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