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10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明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字第30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明快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物品(如附表所示),因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蔡明快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22506、305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卷附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等可參。前開案件扣得之偽藥(如附表所示),均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宣告沒收。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書記官趙美玲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1│熱力 活老薑 精油(19.5公斤)│1桶│├──┼───────────────┼───┤│2│熱力活老薑精油(19.45公斤)│1桶│├──┼───────────────┼───┤│3│熱力活老薑精油(20.35公斤)│1桶│├──┼───────────────┼───┤│4│熱力活老薑精油(計28.08公斤)│52個│├──┼───────────────┼───┤│5│熱力活老薑精油(計11.73公斤)│34個│├──┼───────────────┼───┤│6│熱力活老薑精油(計3.75公斤)│30個│├──┼───────────────┼───┤│7│空瓶(大)│91個│├──┼───────────────┼───┤│8│空瓶(中)│244個│├──┼───────────────┼───┤│9│空瓶(小)│178個│├──┼───────────────┼───┤│10│噴頭│518個│├──┼───────────────┼───┤│11│熱力活老薑精油標籤│1包│├──┼───────────────┼───┤│12│蔡明快名片│8盒│├──┼───────────────┼───┤│13│療效仿單│1包│├──┼───────────────┼───┤│14│冬青油│2件│├──┼───────────────┼───┤│15│薄荷油│1件│├──┼───────────────┼───┤│16│呈草油│1件│├──┼───────────────┼───┤│17│玉桂油│1件│├──┼───────────────┼───┤│18│精油乳化劑│1件│├──┼───────────────┼───┤│19│薄荷腦│1件│├──┼───────────────┼───┤│20│宣傳療效廣告布幔│3片│├──┼───────────────┼───┤│21│宅配單│1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