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調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調字第93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經本院訂期於97年12月12日現場勘驗
測量分割方案,然查聲請人經地政機關通知補正繳納費用,
其卻未於期限內補正,致該申請測量案件,業經地政機關於
98年1月6日予以駁回乙節,有臺中縣豐原地政事務所98年2
月17日豐地測字第0980001532號函可稽。則因本件倘無測量
成果圖,勢必無法成立調解,茲聲請人拒絕繳交相關土地及
建物之測量費用,本件顯無調解之必要且亦無成立之望,揆
諸前述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李悌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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