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簡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295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 洪鈺婷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前經原告提出支付命令聲請,並經本院核發111年度司促字第5650號支付命令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及原告之訴未據繳足裁判費,起訴程式尚有不備,依上開規定,應定期命補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1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490元。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及針對被告之異議事由提出準備書狀(含繕本1份),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及逕取消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書記官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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