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小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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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654號

原告 余榮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旻 亦等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係基於何項原因事實及法律關係(請求權基礎)向被告美琪傢俱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又原告起訴狀雖列美琪傢俱有限公司為被告,惟未載明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是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權顯有欠缺。本件原告對被告美琪傢俱有限公司之起訴於法不合,請予補正。

二、提出門牌號碼「桃園市○鎮區○○路00號」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原告如非屋主請敘明本件請求房屋損害之法律依據,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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