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519號
原告昇利財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一權
訴訟代理人 陳尚紘
被告 沈韋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張育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