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號原告 林重義 被告 詹英德 被告 鄭來旺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年度交易字第441號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張鶴齡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書記官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