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聲字第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良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良榮因犯販賣毒品等貳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許良榮因犯販賣毒品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邱明弘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書記官邱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