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09號聲請人 林秀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嘉恩 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玖佰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