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小上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小上字第18號上訴人 林秀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觀東帝國管理委員會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6,2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書記官李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