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壢小字第40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肆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
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沈豔華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