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中簡字第14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中簡字第149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耀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79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方耀傑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驗餘淨重2.55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明定列管之
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是核被告方耀傑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㈡爰審酌被告無視國家禁絕毒品之政策,無故持有前揭第一級
毒品,所為誠值非難;並考量本件其持有之數量非鉅、時間非長,兼衡其前科素行(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之態度,暨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擔任計程車司機、經濟狀況貧寒(參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見警卷第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㈢沒收部分:扣案之粉末4包(驗餘淨重2.55公克,純質淨重2.
27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後,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等情,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4月8日調科壹字第11023003590號鑑定書在卷可參,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與毒品無法完全析離,應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宜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7905號被告方耀傑男4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路000巷00號(目前在法務部○○○○○○○執行)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方耀傑明知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列管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非法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10年2月1日前某日,自不詳管道取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並自斯時起無故持有之。嗣於110年2月1日下午1時許,方耀傑因另涉毒品案件遭通緝在案,在臺中市○○區○○路00號4樓為警緝獲,復於110年2月1日晚間6時18分許,在彰化縣○○鎮○○路0段000巷00號旁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主係 潘秀秀 之母親 賴家榛 ,平日係潘秀秀、方耀傑輪流使用)內,為警查獲方耀傑所有之海洛因4包(純質淨重2.27公克),因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主動檢舉分案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方耀傑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物品收據、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4月8日調科壹字第11023003590號鑑驗書等各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綜上,本件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方耀傑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嫌。扣案之海洛因4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檢察官林俊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書記官周晏伃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