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4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2、3、4部分,前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附表編號5、6部分,前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時間因犯竊盜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維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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