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親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親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親字第168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丁○○、丙○○間因97年度親字第168號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而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書記官李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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