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0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十五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柒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14件施用毒品罪、1件竊盜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維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