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緝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緝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緝字第22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1月16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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