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重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丙○○
丁○○甲○○上列被告因97年度訴字第1585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林家賢法官盧軍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