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6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6132號債權人 林俊雄 住高雄市○○區○○路○○○號2樓代理人 林松村 住高雄市○○區○○路○○○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巨星花園廣場住戶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巨星花園廣場住戶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