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62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62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623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八九五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乙○○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八十三年
度訴字第七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於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一日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
㈡乙○○與甲○○○之子 李俊江 間前有債務糾紛,因向李俊江
追索無著,致乙○○心生不滿,竟基於恐嚇及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五日二十一時十七分許,至甲○○○位於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三樓之住處,以黑色及白色噴漆朝該住處之鐵門及牆壁等處,噴寫「幹你娘」之足以詆損甲○○○名譽文字,及「欠錢你家死人死了了」等恫嚇加害甲○○○生命之文字,而公然侮辱及恐嚇甲○○○,使甲○○○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安全。
㈢案經甲○○○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㈠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因債務糾紛而於前揭時地噴寫上開字句之自白。
㈡告訴人甲○○○於警詢與偵查中之指訴。
㈢現場相片四幀。
㈣被告雖否認其上開行為有恐嚇或侮辱之犯意,辯稱僅係一時
氣憤所為云云,惟其以「幹你娘」之穢語字句噴寫於告訴人住處外,已足使見聞之人對告訴人之評價貶損,自已損及告訴人之名譽;而其所噴寫「欠錢你家死人死了了」等字句,其字義亦係屬加害生命之惡害通知,以其內容及噴寫之處所觀之,客觀上足以引起社會一般之人心理上之畏懼,自已生危害於告訴人。而被告明知於此,竟仍決意為之,自難能卸免其犯罪之故意,被告上開置辯諒屬圖卸之詞,不足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如犯罪事欄所載之犯行堪為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
同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其以單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其中較重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論處。
㈡爰審酌被告有前述犯罪紀錄(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雖不構成累犯,然已足認素行不佳,其對與他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不思以正當方式解決處理,竟即於上開時地以噴寫文字於門牆之方式公然辱罵及恐嚇告訴人,使告訴人之人格遭受貶抑,減損告訴人之聲譽,並致危害其安全,行為之動機雖非惡劣,然行為手段至為可訾,並斟酌其犯後雖坦認犯行,惟迄今未獲告訴人原諒或達成和解賠償所等犯罪後態度之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之部分:聲請人尚以被告於上開行為時,並同時噴寫「欠人錢真白目」之文句,認此同屬足以詆損甲○○○名譽文字,亦涉犯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云云。惟所謂「白目」乙詞,係閩南語中指人極為疏忽之意思,是細繹被告所書上開文字內容,實僅在陳述為人積欠債務之事實,並據此為而為債務人粗疏之指摘,客觀上僅屬其個人對他人之評價表示,而非損他及人名譽之事項,自不構成刑法侮辱罪責,而難以該罪名相繩。而此部分聲請人認與前揭聲請論科部分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楊博欽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李慈容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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