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72號
原告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叁仟壹佰叁拾玖萬伍仟伍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壹拾叁萬叁仟柒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書記官許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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