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家聲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家聲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聲字第144號聲請人乙○○
樓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贍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請求給付贍養費事件,經本院94年度家簡字第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聲請人確曾於起訴時預納裁判費新台幣4,080元,此項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
書記官劉宗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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