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中簡字第2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中簡字第28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紀美珍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35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江紀美珍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簽單壹張、六合彩帳單伍張、六合彩手冊壹本,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關於「基於賭博及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與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之記載,應更正為「基於意圖營利,基於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之單一包括犯意」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江紀美珍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同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同法第268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經營俗稱六合彩之賭博,於每日或每週均有香港六合彩開獎之賭博決定輸贏,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為包括一罪,應僅成立一罪。依上揭說明,被告所為,各係基於單一之賭博、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犯意,而反覆所為者,均係為實質上一罪。被告所犯上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3罪間,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決定,達成其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其一行為觸犯上開3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被告與綽號「阿美」之成年女子間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違法經營「六合彩」賭局,助長社會賭博風氣非輕,惟另考量其無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考,於犯後已能坦承犯行,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對社會善良風俗所生之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暨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免持之生活狀況(參其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另扣案之六合彩簽單1張,係被告賭博時當場所用之工具,係當場賭博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207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扣案之六合彩帳單5張、六合彩手冊1本,為被告所有且係供賭博犯罪使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供承至明,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6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66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收受簡易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三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顏嘉宏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3521號被告江紀美珍
女5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3樓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紀美珍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美」之成年女子共同基於賭博及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與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月21日止,由江紀美珍提供其位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之2之居所,供作公眾得自由出入之場所,經營俗稱「香港六合彩」之賭博,供不特定之人簽選號碼賭博財物。其賭法係由賭客直接向江紀美珍簽注,每注新臺幣(下同)80元,江紀美珍收取簽單後,即將簽注單交付予該真實姓名不詳綽號「阿美」之組頭簽賭,其每下注80元可抽取5元之佣金。賭客所簽注之組合,以核對每星期二、四、六之當期香港六合彩開獎6組號碼為準,凡賭客簽中香港六合彩之2個組合號碼(俗稱二星),可得5700元之彩金,簽中3個組合號碼(俗稱三星),可得5萬7000元彩金;若未簽中者,所繳之賭資即歸該真實姓名不詳綽號「阿美」之組頭所有,以此從中牟利。迨至105年1月21日18時5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在上開地點查獲,並扣得六合彩簽單1張、六合彩帳本5張、六合手冊1本。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江紀美珍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此外,並有前揭扣案之六合彩簽單1張、六合彩帳本5張、六合手冊1本可資佐證,復有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現場照片16張等附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等罪嫌。被告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美」之成女子,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可資參照)。是被告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
1月21日止,所為上開提供賭博場所行為,顯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在行為概念上,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其所犯上開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嫌,均係基於一個營利犯意,為一營利行為,核屬集合犯中之營利犯類型,為包括一罪,各為犯罪單數。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扣案之六合彩帳本5張、六合手冊1本,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同法第38條第3項、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之六合彩簽單1張,請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檢察官李翠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書記官賴光瑩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