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24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武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字第46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武益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武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附表編號2犯罪日期欄「104年1月12日下午5時26分許」更正為「104年1月11日某時」等字),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96號、104年度訴字第569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並均分別確定乙節,有上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書記官林柑杏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4年02月11日16時許│104年01月11日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339│署104年度蒞追字第5號│││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96號│104年度訴字第56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05月26日│104年10月20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96號│104年度訴字第569號││判決│││││├────┼──────────┼──────────┤││判決│104年06月12日│104年11月09日│││確定日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備註│署104年度執字第2571│署104年度執字第4622│││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