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八三四號聲請人 林清順
陳木松 蔡柳青 紀文隆 林春長 何炳坤 黃家興 何源宏 (原名 何景隆 ) 王揮仁 上列聲請人因與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八七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魏大喨法官林恩山法官林金吾法官劉靜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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