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家他字第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家他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家他字第9號聲請人 胡宜捷 法定代理人 胡秀珍 相對人 徐鐵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領等之訴,本.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乙○○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元,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又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11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並有明文。
二、再按,家事訴訟事件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定有明文。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0、第77條之14分別定有明文。
三、末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亦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院以101年度家調裁字第14號案受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領等事件,聲請人甲○○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家救字第121號裁定對聲請人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嗣本案部分經本院以101年度家調裁字第14號裁定在案,其中裁定主文第三項載明程序費用由相對人乙○○負擔,該裁定業於民國102年1月30日確定,上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堪予認定。另查,於調解程序中,兩造合意聲請法院為家事事件法第33條之裁定,雖不另徵收聲請費,惟本案經當事人起訴後之調解部分仍需依法徵收裁判費,準此,本件屬家事訴訟與家事非訟合併起訴之案件,經核算請求認領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扶養費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2,000元。綜上所述,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000元,爰裁定如主文之內容。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異議,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書記官李翠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