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抗字第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農業管理法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抗字第六六一號抗告人 黃來輝 選任辯護人 劉烱意 律師
蔡坤旺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違反農業管理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十三日駁回聲請再審裁定(一○二年度聲再字第二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黃來輝所主張:「法院應向相關機關函查:抗告人持有『穩清』及『法台鐵水』之許可證,如加工後之成品,有效成分與許可證相同,僅其他成分不同,是否屬於偽農藥?或僅係違反標示規定?」等情。因該證據既待函查,自非「於事實審法院判決前已經存在,為法院、當事人所不知,不及調查斟酌,至其後始行發現」之新證據,尚難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執為再審理由,因認抗告人就原審法院一○一年度重上更㈡字第四一號第二審確定判決(加工偽農藥罪)聲請再審為無理由,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又抗告人聲請意旨另謂:原審法院審理時未依法告知抗告人所犯變更後之罪名,且其證據之取捨判斷有違經驗法則或與卷內證據資料不符之情形云云,均係對於法院取捨證據之職權行使加以指摘,核屬判決是否違背法令之問題,與再審程序係就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是否錯誤之救濟制度無涉,難謂係發現確實新證據,亦不得執為再審之事由。抗告意旨仍執前詞,認所請函查內容,一望即知答案確屬新證據,原確定判決以臆測之詞為論罪依據,自非適法等語,指摘原裁定不當,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淳淙
法官蔡彩貞法官王聰明法官郭玫利法官劉介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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